No.1 小议爱和自由
/2021.12.24
想做一个对社会、人类、他人有用的人是利他主义吗?
前提是,我们可以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愿望的行动的基础上建构自我的意义。
那么利己主义呢?拒绝内卷,做一个懒汉、没用的垃圾吗?这里必须注意到经济增长与人的悖论性关系,如果工人为生产过程牺牲而非生产过程为工人服务,如果人民为经济增长牺牲(相反占优势地位的阶级从中渔利)而非经济增长为人民服务,那么铺天盖地的数据上尽管“形势一片大好”,对于个人来说也是毫无意义的,甚至这种形势造成的具体情境有碍于个人愿望的实现。
那么说回利己主义,我想它是首先满足自己的愿望,视其为最合理,把他人的看法和利益统统抛开。
同样,前提是,我们在实现自己愿望时,可以感到有意义。
但这种分类有什么必要呢?不是两种方式都能使我满足吗?它们难道不可以相辅相成吗?难道人不是和社会发生关系,他做的事情总会影响到别人吗?因此如果不是情况特殊,根本没有必要限定自己是xx主义者。
根本问题在于目前的局面正是特殊情况,个人与社会相对立,两者不能相辅相成,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利他”就必然要牺牲自己,反之亦然。
这种情况同时造成人们对方法的拜物教式认同,一种借助语言理解事实的方法的迷恋,一种锻炼出的条件反射式获取快感的习惯。这是由语言和真实之物(或说实在界)的断裂造成的。可以说,在病态的社会中,出于虚荣和自恋(保持自我)的需要,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陷在其中,而且加强这一思维定式。
当某人宣称他是利己主义者时,他的宣称是虚假的,绝非全面可靠。他因为一套循环论证的并不指涉全部现实的逻辑而自豪,他按照自己的方式,只相信自己所相信的,只是在他的自我意识中这才是真的。或者,他的宣称只是一种依托于语境的强调,他意在表明对某些东西的态度。
需要在此扬弃上面提到的两种主义。事实可能同时作用在这两套偏重点不同的伦理学范畴里,我看到自己的帮助使别人快乐时我也会快乐,但也许我不想帮我讨厌的人,通过不帮助他甚至阻碍他,我得到快乐。于是,对某人的讨厌颠倒了我获得快乐的逻辑:现在只有当他无法实现愿望,无法满足时,我才能满足。
可以把人们交往关系中两种倾向定义为爱与憎。对某人的爱的倾向要求我帮助他,并让我能借此得以慰藉。(但不一定能从后者倒推出前者。)相反,恨的倾向要求我反对他,并同样让我能借此得以慰藉。
帮助和反对的维度一般是:他从这个过程中能够实现自由(从更宽泛的角度说,获利)。这种自由,视其情况,可能同时是他自己的自由,他所爱憎的别个人的自由,也可能是另外一些人的自由,甚至社会多数人的自由。
这即是说,我们已经把他人的自由与否当作实现自己自由的条件,否则我们为何能因爱、因恨、因帮助别人或反对别人而快乐?
自由一词提法太宽泛。有必要重新解释这个词的意思。应该肯定自由是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是对人来说最好、最有价值,而且十分值得追求的生活状态,它作用于我们确定人生意义、获得快乐的心理结构。只是在主体与周围环境/其他主体的具体的相互关系中,自由才存在,并且和它的反面同时存在。自由建立在主体对必然性的认识上,只要这个前提还存在,它所指的东西永远是无限的、不能穷尽的。只有在意识到自己之后才有自由可言,并且这种意识又只有和我们没有意识到的相比才有自由可言。
例如,现代人相比古代人的更自由,这种更广泛的自由的一个方面就建立在现代文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上,自然力不再那么容易使我们受挫折,然而现在我们也不能说完全地了解自然,完全确定明天的自然与今天相比会发生变化的每个细节。这么看来,自由还必须依托主体对时间和历史的理解才能存在,自由完全是历史性的。
再如,当我们说富裕的人比贫困的人有更多自由时我们在说什么呢?前者知道许多奢侈品该怎么购买和消费,怎么在市区购置房产,怎么勾结政治集团和掌握权力,怎么影响别人和让别人服从,怎么让秩序对自己更有利,等等,但这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前者对社会的运转有更多认识,知道什么事情在其中是可能发生的、什么不太可能,并且能把可能性付诸实践,前者知道做什么事情能让自己满足,知道有许多途径可以达到这点,而且这些途径都向他敞开。
贫穷的人则不同。贫穷的人可以在怎样做饭吃饭上很自由,同时保持生存条件上的不自由。由此可见,有些自由比其他自由更关乎紧要,对人影响更大,其影响和重要性取决于个体自我理想的实现过程在社会秩序中占据的位置,若想使每个人得到同等的自由,就要从这两方面着手。
同等的自由并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同样数量、同样性质的快乐,“人的悲欢并不相通”在这个意义上是正确的,人们不能理解他们各自得到快乐的方式,他们只有相互尊重。同等的自由应当保证的是每个人都能按其特定的方式获得快乐,保证他们能够同样自如地改变他们的方式,并且保证他们可以了解社会的全貌和自身处境,了解按这种方式去做同时会失去什么。就是说,要求这样一个社会,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随他心意选择秩序中任何一个位置,而不影响他人。
并且,我们现在知道,自由可以产生在许多不同领域内。假设主体不能分身(目前看来是不能的),那么我们独一的主体若在一段时间里探索领域a中的自由,就必然意味着这段时间里主体在非a领域放弃去探索自由。比如,在休息时间里选择娱乐自由就等于在这段时间里放弃政治自由。
自我理想,究其概念而言,应该建立在主体对某些人或物真真正正的爱憎上。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我理想的实现,就应该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而为了实现我们的自我理想,则必须保证有时间做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事,在马克思看来这个重要的事当然是争取无产阶级的、因而是全人类的解放。这项事业希望尽己所能建设一个对所有人都同样好的社会。
我可以爱/憎恨某人,但意识不到我在爱/憎恨。对待人的这两种倾向可能是在无意识中发生和持续的。而且就算认识到,人们还可以撒谎。不平等的社会中,撒谎甚至成为下意识的自我保护的手段。
例如,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因为资产者阻止工人实现自由,所以资产者憎恨工人,是工人的敌人。但资产者并不意识到这点。资产者意识不到的这种爱/憎,已经上升到社会秩序的层面,成为一种社会无意识。如果一场革命想彻底改造生产秩序(它与象征界和实在界都有关),革命的思想当然必须深入,必须变革人们对利益的理解方式。
人不止因为自由才快乐。人可以爱自己,也可以憎恨自己。如果他憎恨自己,就会因为自己的不自由而快乐。这是可悲的。
在这种爱憎观看来,沉迷无意义的快感、纵欲、追求资本和财富的无尽增殖、把自己置于无法发展和不自由的处境等等,当然是不自爱的表现。虽然依照这些方式安排生活人们一样能过得欢乐。
人不可能无时无刻不在爱、在恨。交往关系中爱与憎两种倾向是我们对待他人的基本情感态度。
我认为,我们往往只在很少情况下是爱,稍多情况下是憎,更多时候我们不做选择,也就是说,觉得他人和我们没有关系,既不能感到爱,也不能感到恨。
不做选择导致的后果:
任由别人的憎恨落在自己身上。包括在阶级之间固化为社会无意识的憎恨,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维护既得利益体系的规范。这导致每个人都活在他会感到处处遭人憎恶的社会中。社会的情感从整体上变得病态。
因此为了自己的尊严,为了拯救自己的情感,每个人应该更猛烈、更自觉地爱和恨,把情感倾注在过去没有意识到但实际上是他们不利处境之根源的对象上,激发出各自的力量,改变由过去的错误造成的现状。
于是,首先我们要能爱能恨,然后我们要敢爱敢恨。我们必须超越自己,打破自己旧有的局限性,打破自己的狭隘视角。学习,学习,再学习,有意识地学习。
不断阅读和反思,不断质问自己一些尖刻问题,比如经过变奏的“我是谁?我从哪儿来?要到哪儿去?”需要把自我意识从思想懒惰的催眠碎碎念里解救出来,不断变革自我理想,同时增进和人世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更广泛也更深切地去爱、去恨。
